作者: 点击次数:545 发布时间:2018-05-1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有关市农委(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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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6日
辽宁省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
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要求,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农机新产品新装备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产品
按照先进适用、风险可控、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试点产品包括秸秆综合利用(指秸秆熟化机和秸秆膨化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与省财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政策不兼得)和水稻侧深施肥装置。上述试点产品,面向全国企业,自愿申报(申报指南另行印发)。
二、资质条件
(一)试点产品农业机械属性明确,具备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能够显著提升农业主导产业机械化水平;
(二)试点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企业拥有实用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或试点产品在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级以上产品鉴定(包括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科技成果鉴定);
(四)企业要提供试点产品田间实地试验验证情况,应提供5个以上的用户证明;
(五)企业应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型证明文件或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补贴标准
按照试点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20%进行测算,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一览表经公示后在网上发布。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省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五、补贴规模
各市在省财政下达的中央财政购置补贴专项资金额度内统筹安排,省根据各市申购情况统一确定试点补贴资金规模,全省试点补贴资金规模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超支不补。
六、试点期限
试点实施期限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试点结束后本方案随即废止。
七、补贴操作
(一)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行“先申后购、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按照购机者通过申购审核的先后顺序审批,经过一个作业期后再行兑付补贴资金。
(二)个人申请同一类型产品限购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同一类型产品限购5台。
(三)申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补贴的,应提供当地农业(畜牧)部门提供的规模养殖场备案证明材料。
(四)其它程序按照现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建立试点评估机制。试点结束后,省农委将对试点产品开展评估,视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试点和对试点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
(二)明确相关主体责任。试点产品产销企业要严格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且其性能达到企业承诺的指定标准,售后服务等符合相关规定。试点地区农机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有关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试点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三)加强试点信息公开。加强试点全过程管理,开展绩效考核。加强信息公开,在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全面公开试点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实施区域和受益信息等情况,公告农机新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
(四)注重总结试点经验。每年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地区农机、财政部门要将本年度新产品补贴试点实施情况总结于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农办机发〔2015〕126号)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随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