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太和区 点击次数:257 发布时间:2019-08-16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做好太和区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
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农机站、财政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19〕140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机购置补贴和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32号)、《锦州市农机局、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锦州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农机〔2018〕31号)、《锦州市农业农村局、锦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锦农发〔2019〕268号要求,经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研究,现将2019年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试点工作
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2018年11类24小类45个品目的基础上,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类24小类49个品目(详见附件1)。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太和区农业农村局、太和区财政局《太和区2019-2020年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太农发〔2019〕026号)组织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按照太和区农业农村局、太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太和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太农发〔2019〕025号)组织实施。
二、关于补贴额度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一批调整)》公告执行(详见辽宁省和锦州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2019年新增的4个品目和4个待定的品目补贴额将依据农业农村部调整后的标准进行测算,于第二批进行公告。
《太和区农业机械化管理总站 太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太和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太农机〔2018〕01号中“当年补贴政策期限内,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有关规定暂不执行,补贴额度按照规定额度据实兑付。
三、关于更新补贴系统
2019年起,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采用“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2018-2020)”版本。系统常年连续开放,不再设置启动和关闭时间。
四、关于申请补贴方式
为方便购机者申请补贴,2019年增加使用手机APP申请补贴方式,即由购机者通过手机APP操作方式,向户籍所在地、注册登记地或农业生产实际经营所在地的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具体方法按照“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行政通知”中《辽宁省手机APP 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手册》操作。
五、关于操作流程
一是加大补贴机具核验监管力度。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加强备案审核;建立健全补贴机具核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补贴机具核验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监督作用,加强对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支持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进一步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强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强化落实牌证管理机具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的规定,实现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对于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二是实行补贴资金限时兑付。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农机化主管部门通知购机者。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兑付申请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付资金。对因资金不足需要延期兑付的,由区财政部门和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告知购机者。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切实加强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机化、财政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领导小组的政策实施领导责任、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和财政部门补贴兑付与资金监管责任。强化对各级农机化和财政部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各级农机化、财政部门要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围绕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环节,抓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补贴工作具体流程、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标准,让制度规范工作,让制度规范行为。各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制定完善机具核验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明确核验内容和标准,科学设置核验岗位和工作职责,工作人员知道核什么、怎么核,切实把好机具核验关。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强化农机生产企业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有关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全面公开信息。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等各类信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和“益农信息社”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强化违规查处。区农机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及时报请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必要时按规定报省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并组织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违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辽宁省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太和区农业农村局 太和区财政局
2019年7月25日
太和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发
附件:
辽宁省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24小类、49个品目)
机具大类 | 机具小类 | 品 目 | 备 注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 |
深松机 | |||
铧式犁 | |||
微耕机 | |||
整地机械 | 灭茬机 | ||
起垄机 | |||
圆盘耙 | |||
联合整地机 | |||
驱动耙 | |||
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穴播机 | |
免耕播种机 | |||
根茎作物播种机 | |||
栽植机械 | 水稻插秧机 | ||
育苗机械设备 |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 ||
施肥机械 | 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喷杆喷雾机 | |
中耕机械 | 田园管理机 | ||
收获机械 | 谷物收获机械 |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 |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
玉米收获机械 |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
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 |||
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 |||
收获机械 |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青饲料收获机 | |
打(压)捆机 | |||
搂草机 | |||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薯类收获机 | ||
花生收获机 | |||
收获后处理机械 | 干燥机械 | 谷物烘干机 | |
清选机械 | 粮食清选机 | ||
脱粒机械 | 玉米脱粒机 | ||
动力机械 | 拖拉机 | 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 |
手扶拖拉机 | |||
畜牧机械 | 饲养机械 | 孵化机 | |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揉丝机 | ||
饲料混合机 | |||
颗粒饲料压制机 | |||
压块机 | |||
秸秆膨化机 |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果蔬加工机械 | 水果分级机 | |
剥壳(去皮)机械 | 花生脱壳机 | ||
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 废弃物处理设备 |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 |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 |||
有机肥加工设备 | |||
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 |||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平地机械 |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 |
其它机械 | 其它机械 |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